回歸後既特區有無三權分立呢個問題既爭拗,可以講係沒完沒了,有人就話,回歸前香港都有三權分立啦!如果照歷史去睇,呢個講法可能就唔係太正確。所謂三權,即係「行政」、「司法」同「立法」。咁究竟回歸前既「立法」係點既樣既呢?

港英政府响1843年設立立法局(即係依加既立法會),1985年以前,所有立法局議員都係由港督委任。直至1985年,先至有首次選舉,共有11名官方議員及46名非官方議員,其中22人由港督委任,12人由功能組別選出,1人由全體市政局議員推選,1人由全體區域市政局議員推選,另外10人由各區全體區議員組成既選舉團選出,呢個亦即係所謂既「間選」。直至1991年,亦即係97回歸既6年前,立法局先開始有部分部議席經由地區直選產生。

立法局主席又點呢?1843年至1993年長達150年間,港督一直同時兼任立法局主席一職,直至1993年,港督先至唔再出任立法局議員,並於該年既年初將立法局主席一職移交畀一位由全體非官方議員互選出來既議員擔任。

今次簡單講咗「立法」,下一次同大家講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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